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规范公安机关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的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维护网络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 监督检查的实施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实施。
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 监督检查的原则 :
依法科学管理,保障和促进发展。
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改进执法方式,落实执法责任。
4. 保密要求 :
监督检查中获知的个人信息、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应严格保密。
5. 监督检查的发现与通报 :
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网络安全风险,应及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6. 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
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接受检查对象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7. 监督检查对象和内容 :
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营业场所、机房、工作场所,要求负责人或管理人员说明情况,查阅复制相关信息,查看技术措施运行情况等。
8. 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 :
发现网络安全风险隐患的,督促指导采取措施消除。
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依法行政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公安机关对互联网安全的监管力度,确保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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