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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主要区别包括:

1. 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质不同 :

效力待定合同通常是因为合同行为人缺乏行为能力或处分能力,如未成年人或无权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2. 效力状态不同 :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既非无效也非有效。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合同,但当行使撤销权后,合同自始无效。

3.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 :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善意相对人撤销。

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

4. 受时间限制不同 :

效力待定合同中,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

可撤销合同中,当事人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5. 合同约束力 :

效力待定合同在未经有权限方批准确认之前,其法律地位是待定的,不具有履行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没有经过撤销程序之前,在法律上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法合同,具有履行效力。

以上区别基于《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法律条文可能随时间有所更新,请以最新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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